乔丹标志详细来源

乔丹奥运会遮挡logo-乔丹在奥运会球衣号码

乔丹的LOGO的图案源于jump-man在参加扣篮大赛里的最经典的罚球线起跳惊天一扣,取飞跃空中的一霎那的剪影作为乔丹(AIR JORDAN)品牌的商标。

然后他的Air jordan品牌推出至第30代球鞋。空中飞人 (Air Jordan) 是耐克旗下以史上最著名的NBA球星迈克尔·乔丹(Michael Jordan)命名的系列。

1985年,迈克尔·乔丹(Michael Jordan)以高薪合约被当时还是小厂家的体育用品生产商耐克(Nike) 签约至旗下,耐克 (Nike) 更随即为乔丹推出了第一款以乔丹命名的球鞋,即空中飞人 (Air Jordan) 系列的第一款。

虽然这款球鞋在当时具备奇特的配色以及新奇的科技,但是谁都不曾想到,这居然会是一个神话的开始。说”飞人乔丹“可能是最有代表性的绰号了,现在还成为了一个耐克品牌下的一个牌子”Air Jorden“,很受潮流年轻人和一些篮球爱好者的喜欢,可以说明乔丹的影响力吧。

扩展资料:

商标之争

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的一家体育用品企业。从2000年起,该公司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注册了“乔丹”、“QIAODAN”、“侨丹”、“桥丹”、“乔丹王”以及与迈克尔·杰弗里·乔丹两个儿子的名字“杰弗里·乔丹”、“马库斯·乔丹”中英文写法一致的多个商标。

2012年,美国NBA篮球明星迈克尔·杰弗里·乔丹认为这些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姓名权,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(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)提出申请,要求撤销乔丹公司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。

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,商标文字“乔丹”、“QIAODAN”与申请人姓名“Michael Jordan”及其中文译名“迈克尔·乔丹”存在一定区别。而且“乔丹”为英美普通姓氏,难以认定这一姓氏与申请人姓名之间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。

商标评审委员会还认为,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《商标法》所指的误导公众,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损害公共利益、破坏公众秩序的情形。

2014年4月,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迈克尔·杰弗里·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,裁定“争议商标予以维持”。迈克尔·杰弗里·乔丹不服这一裁定,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,并将乔丹公司列为第三人。

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,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。迈克尔·乔丹不服,上诉至北京高院。2015年5月,北京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。

上述判决作出后,迈克尔·杰弗里·乔丹向最高法申请再审。

2015年12月,最高法民三庭以迈克尔·杰弗里·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为由,裁定提审10件案件。

2016年4月26日,世界知识产权日。最高法再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令人瞩目的体坛名人的维权案件。官司的三方再次对簿公堂。主管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业务的最高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担任审判长。各方当事人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两个方面。

第一方面是迈克尔-乔丹主张的姓名权的客体和法律依据是什么;第二方面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迈克尔·杰弗里·乔丹的姓名权。 该案未当庭宣判。

2016年6月,对乔丹系列商标争议案做出终局裁定,驳回篮球飞人迈克尔·杰弗里·乔丹的再审申请,维持原判。至此,乔丹的维权之路以在商评委和从中级、高级到最高的三级法院屡战屡输的0比4的成绩画上了句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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